我国是否要将长护险独立为“第六险”一直都存在争论。此次扩围方案的出台,意味着试点以来关于中国长护险的发展大方向之争尘埃落定。
“十四五”期间,我国老年人数量将突破3亿大关,老龄化和少子化叠加的态势倒逼我国对数量庞大的失能半失能老人做出相应的制度安排。
长期护理保险是我国应对人口老龄化的一项重要政策工具。经过长达四年的试点之后,这项保险迎来了首次“扩围”。国家医保局、财政部近日发布的《关于扩大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下称“指导意见”)提出,在2016年公布15个试点城市的基础上,又增添了14个试点城市。
“扩围”方案的最大亮点是明确了长护险的方向是建立独立险种,规定单位和个人缴费原则上按同比例分担,职工个人缴费可由医保个人账户代扣代缴。与其他“五险”主要依赖单位缴费相比,长护险更加强调个人责任。
同时,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执行研究员张盈华对第一财经记者表示,指导意见的另一大进步是,提出社会力量的经办服务费可探索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中按比例或按定额支付。
长护险向独立的“第六险”迈进
四年的试点方案只是提出了各地要因地制宜来探索建立长护险,而此次指导意见提出坚持独立运行,着眼于建立独立险种,独立设计、独立推进。
此前,由于世界上单独建立长护险的国家只是极少数,我国是否要将长护险独立为“第六险”一直都存在争论。此次扩围方案的出台,意味着试点以来关于中国长护险的发展大方向之争尘埃落定。
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认为,当前,我国人口老龄化为18.1%,老年人数量为2.5亿人,出生率为10.5‰,在“十四五”期间,老龄化和老年人数量分别将突破20%大关和3亿大关,出生率将跌破10.0‰,因此此次扩大试点,其意义是深远的。
指导意见也是以“十四五”规划为时间表来制定工作目标的,提出力争在“十四五”期间,基本形成适应我国经济发展水平和老龄化发展趋势的长期护理保险制度政策框架,推动建立健全满足群众多元需求的多层次长期护理保障制度。
独立险种首先体现为独立的筹资模式。郑秉文认为,为保证长期护理保险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建立独立的险种和独立运行是大势所趋,此次扩大试点的一个重要突破就是建立起一个独立的筹资机制,在单位缴费方面,为不增加企业负担,决定在现有医保缴费中以“平移”的方式予以解决。
指导意见提出,筹资以单位和个人缴费为主,单位和个人缴费原则上按同比例分担,其中单位缴费基数为职工工资总额,起步阶段可从其缴纳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中划出,不增加单位负担。
张盈华表示,在此前四年多地方试点过程中,长护险的筹资一直都是依附于医疗保险基金,很多地方都是从医保基金中划出一部分来建立长护险,在这种情况下,长护险很难称之为一个独立险种。指导意见已经提出了要建立独立的筹资模式,鉴于当前是试点的过渡阶段,所以意见允许起步阶段仍从职工医保基金中划款,但长远来看应该是医保基金降低一部分费率,将这部分费率来作为长护险的筹资,这样平移之后,长护险才能成为真正独立的险种。
此前清华大学就业与社会保障研究中心主任杨燕绥接受第一财经采访时表示,我国不像西方,他们医保每交一分钱,都是企业一半,个人一半,我国社保缴费还是以企业为主的。未来长护险将改变这种缴费责任分担的状况。指导意见提出了,坚持责任共担原则,个人提供对等的缴费比例,是非常强调个人的缴费责任。
长护险也被列为了医保个账的扩大支出范围。指导意见提出,个人缴费基数为本人工资收入,可由其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代扣代缴。
经办费可从长护基金中支付
指导意见提出,引入社会力量参与长期护理保险经办服务,充实经办力量。社会力量的经办服务费,可综合考虑服务人口、机构运行成本、工作绩效等因素,探索从长期护理保险基金中按比例或按定额支付,具体办法应在经办协议中约定。
长护险与其他五险的不同之处在于需要大量社会力量的参与,无论是经办还是社会化的护理机构都是长护险试点必不可缺的力量。据官方统计,在长期护理保险的15个试点城市中,有13个城市是由商业保险机构参与经办的,但这些社会化机构一直都面临着管理费如何规范支付的难题。
郑秉文早在2013年就提出,社会保险制度运行成本应在社会保险基金中正常列支,这是发达国家社会保险经办服务体系的通行做法,是国际惯例。此次指导意见开历史先河,在20多年社会保险制度发展历史上,首次对社会化经办服务体系的成本列支做出规定。
“这释放出了一个信号,因为管理费的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我国社保服务质量提高的瓶颈,十多年来我国社保的参保人已经翻了几倍,但经办机构的人员编制、经费都基本保持不变,已经无法适应当前参保人的需求了,这种状况亟待改变。”张盈华说。